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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-全國徵信公會

法律常識

【聯合報╱記者劉峻谷╱台北報導】 2009.05.19 大學三角戀情延燒,楊姓男子被控妨害家庭,簽下不再與女方往來否則賠300萬元切結書,對方撤告。女方丈夫發現楊與妻子有一天曾打31通電話密切聯繫,告上法院求償。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楊賠償100萬元。 台北市楊姓、潘姓男子與吳姓女子都是大學同學,3人是摯友。潘後來娶了吳女,她婚後仍與楊密切往來。95年間,潘認為楊與吳女有婚外情,控告楊、吳女妨害家庭, 潘姓男子指出,他們事後在95年9月間和解,楊簽下「不再與吳女往來否則願賠300萬元」切結書;吳女搬回家居住;他則撤回告訴。97年7月,他在吳女行李箱發現楊的手機通聯明細單,兩人互撥電話通聯頻繁,要楊依約賠償300萬元未果,告上法院。 楊姓男子辯稱,他未主動打電話給吳女,而是吳女經營服飾店與他有金錢往來,吳女因服飾店經營不佳有財務問題與他聯繫,屬公務交往。他認為,吳女多次在家中打電話給他,潘應該知情,致他誤判已得到潘的諒解,並不算違約,毋須賠償。 法院檢視楊姓男子、吳姓女子手機、電話通聯紀錄,僅97年7月5日至31日楊、吳女通話、互傳簡訊次數達111次,每天都逾6次...《詳全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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